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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协助组织卖淫罪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2日 Tags: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王继平律师,陕西刑事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继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特定的自然人和单位才有可能成为本罪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中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中介组织和人员,其中也包括法律允许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3、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对何为“虚假”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有关虚假内容作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所谓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是指“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等,这一解释,有两点应当引起重视:第一,弥补了我国现行证券法的缺陷。证券法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规定并未以重大性加以限制,而仅限于遗漏的重大性;第二,该规定首次明确了虚假陈述侵权需以重大性;作为判断标准。所谓“重大事件”就是指会对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实和信息。

关于对“重要影响”的理解,从《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对重大事件虚假陈述中,可以看到“,重要影响”是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会造成资本市场的无序竞争,直接威胁或者是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察:从数额方面看,行为人出具的虚假中介证明文件认定的虚假资本或者股东数额特别巨大;从后果方面看,行为人出具的虚假中介证明文件给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公民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从次数方面看,多次提供虚假中介证明文件的,还应包括其它一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达到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具体尺度,可参照本文上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标准进行掌握。

三、认定

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四、其他说明

1、本罪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2、按《证券法》二百零七条,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除外。

3、本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4、本法条第三款: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指过失犯此罪。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仍然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

协助组织卖淫罪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1、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

二、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出罪问题

在查处组织卖淫案件时,公安机关往往不仅抓捕组织卖淫者和协助组织卖淫者,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不明显的人员也可能一并抓获。对此类人员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常有困惑。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地都予以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明显的,不论其从事何种协助组织行为,均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但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不明显的,则不轻易定罪处罚。

如何区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是否明显

一是从其工作场所来区分。如果是在隐蔽场所,非合法经营场所,则不存在协助组织行为性质不明显的问题。这是前提条件。行为人明知是非法场所,仍然实施协助组织行为,不能认定为协助组织性质不明显。因此,在会所、洗浴中心等合法经营场所,是认定协助组织行为性质不明显的首要条件。

二是以从事的工作性质来区分。充当保镖、打手、管账等工作的,从其平时工作中就应发现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从事一般的服务性、劳务性工作,如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就不一定能在主观上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故意。

三是从所获取的利益来区分。这是认定行为人与组织卖淫者关系密切程度的重要方法之一。仅领取正常的一般性薪酬且无《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协助行为的,与领取高额工资者,明显不同。

上述三个方面结合起来,确定协助组织行为性质是否明显,不能仅从某一方面来区分。

从刑法关于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刑罚幅度配置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刑罚幅度实际上就相当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刑罚幅度。因此,其“情节严重”的标准,基本可以参照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来确定。仅对其中非法获利一项作了调整。主要考虑协助组织卖淫的获利,一般情况下明显小于组织卖淫者的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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