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平,陕西刑事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哪些人需要做辨认笔录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会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侦查人员将这一辨认的经过和结果,制作成辨认笔录,并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在刑事诉讼中,辨认笔录系由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类证据之一,通常只是作为辅助类证据补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但是,在仅有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而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由于孤证不能定案,相关证据需要靠辨认笔录加以补强,此时的辨认笔录便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那么,辩护人在此类案件中对辨认笔录就应格外注意。
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勘验、检查笔录。
侦查实验是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和行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试验的一种活动。对这种试验条件、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的客观记载,就是侦查实验笔录。
需要指出的是,侦查实验笔录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对原始情况观察的记录,而是对模拟情况的记载。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为了查清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进行侦查实验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在进行侦查实验的过程中,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侦查实验笔录要有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由于侦查实验是一种特殊的侦查行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实践中不宜广泛地采用,通常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进行:
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
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犯罪嫌疑人要不要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要是发现笔录中存在一些冒充或是警方强加的情况,可以及时的跟自己的律师反映来维权。
辨认对于案件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辨认对象可能是人也可能是物,具体就要根据案件的需要来进行,辨认是从多个与案件不同的物或者是人中进行辨认,选择一个,根据结果来判断是否为当事人。
在刑事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补强证据等等的证据类型。它们之间有关联性吗它们之间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吗今天的针对“直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吗“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就刑事案件而言,一个证据就能单独直接指出案件主要事实,这样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它与间接证据相对应;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复制或者转述或者传抄的证据,它与间接证据相对应。原始证据与直接证据,没有必然联系,不能认为原始证据就是直接证据,也不能认为传来证据就是间接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往往是直接证据,但不一定是原始证据。再如犯罪现场遗留的物品、痕迹等是原始证据,但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留下的,不一定是直接证据。
一、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复制或者转述或者传抄的证据。而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经过复制或者转述或者传抄的证据。这种分类的现实意义是什么呢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的可靠性强,所以要尽量用原始证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如下不可忽视的作用:
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真假的依据。
在原始证据无法取得或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代替原始证据。
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作用。
另外,要注意运用传来证据的特殊规则:
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什么是案件主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实施。简单说就是何事、何人所为。一个证据就能单独直接指出案件主要事实,这样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一个证据不能指出案件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指出案件主要事实的是间接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证据又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两种。肯定性直接证据是指一个证据必须同时具备能够指出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而否定性直接证据要求一个证据能够否定构成案件主要事实两个要素中的任何—个要素,也就是说,只要—个证据能够否定犯罪案件的发生或否定某人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就是否定性直接证据。这种分类的理论意义是什么呢这主要告诉我们一个案件如果认定有罪,若有直接证据,那么这个案件的认定就比较简单。
如果靠间接证据来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这个证明方法就比较复杂,过程就比较漫长。关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还有两点内容要注意。第一,对刑事诉讼法的7种证据的分类可以看到有的证据只能是直接证据,有的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还有一些证据既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这要根据证据提供的内容来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只能是直接证据,像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只能是间接证据,不可能成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其他的证据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第二,要注意把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区分开。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是直接证据而是原始证据,这两类证据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认为原始证据就是直接证据,也不能认为传来证据就是间接证据。
由此可见,对于直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吗此问题的答案,是中性的。直接证据不一定是原始证据,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直接证据有可能是原始证据,也有可能不属于原始证据。在现实的刑事案件中,我们只能根据真实的案件进行分析,推断该案件中直接证据是否就是原始证据,离开案件谈这个问题,就没有确切真正的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