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诉讼律师

-余建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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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申请立案监督须知

添加时间:2025年6月24日 来源: 北京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余建阳,北京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9年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2019年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针对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二、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呢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三、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公安机关受理的一般人员非法拘禁案,参照适用上述标准。


  在实践中,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以上内容就是为大家带来的;2019年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严重侵犯人身自由的一种犯罪,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有恶劣影响的犯罪,对受害人、整个社会都有严重的影响,所以对于非法拘禁罪应予以严厉打击,不能轻饶。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访问寻找相关的法律知识。







申请立案监督须知

依据第八十七条;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受理公民个人和单位提出对刑事案件立案监督。

  一.管辖范围

  凡在北京市东城、朝阳、丰台、崇文、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区、县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渎职等刑事犯罪公诉案件。应由公安局、海关走私侦查局及上述地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经报案后,上述单位未予立案的

  二.提出人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受害单位及案件知情人。

  三.受理程序

  由提出人将有关材料递交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由控申部门初查后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审查。

  四.材料内容

  立案监督提出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公安机关及侦查部门出具的

  2.能够提供的案件证据

  3.书面材料:写明被害人姓名、住址、自然情况案发的时间、地点、嫌疑人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提出人知道的事实经过、证据情况及有无其他证人。

  五.审查答复期限

  案件受理后,一般案件一个月向提出人作出答复;疑难复杂案件二个月向提出人作出答复。由本院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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