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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裁量有何特别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确立了不同于成年人犯罪处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年龄小、心智发育不成熟等特点;在适用死刑方面有着绝对禁止的规定;此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者可依法实行缓刑;还设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管教措施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前款罪行,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如何理解累犯对于刑罚加重的影响机制?
累犯是指曾经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一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对于累犯而言,其再次犯罪不仅反映了行为人对法律的无视态度,也表明了其较高的再犯可能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针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即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被告人的前科情况,并据此适当增加刑期。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设立特殊条款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得到适当而有效的司法保护。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关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