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诉讼律师

-余建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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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还能进行辩护吗?

添加时间:2026年2月21日 来源: 北京刑事诉讼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认罪认罚后还能进行辩护吗?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的同时,并不丧失其享有的辩护权利。这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案件事实、证据提出质疑;以及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权利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不会因为当事人作出了认罪认罚而被剥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发生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依法决定立案侦查或审理的标准立案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存在犯罪事实;二是该犯罪行为需要依照刑法给予刑事处罚;三是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即便是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然享有充分的辩护权。这体现了我国刑法体系对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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