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72172229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罚分类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种类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5日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种类: 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陕西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7217222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