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3772172229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刑罚分类
刑事证据
刑事法规
强制执行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法律文集
刑事动态
刑罚分类
刑事证据
刑事法规
强制执行
犯罪类型
刑事诉讼
犯罪状态
司法鉴定
刑事案例
罪名分析
刑事文书
自首知识
律师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司法鉴定
书写习惯的特殊性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15日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任何事物都有共性和个性,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事物。书写习惯也具有其特殊性,笔迹特征是书写习惯特殊性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认识书写习惯特殊性的基础。但在笔迹检验中能够说明书写习惯特殊性的不是某个具体的笔迹特征,而是笔迹特征的总合。因为,书写习惯不仅具有特殊性,而且还具有共同性。书写习惯的特殊性为笔迹检验提供了理论根据。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不认可笔迹鉴定应该怎么办 法院强制执行是怎么执行的?
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重新司法鉴定 申请笔迹鉴定有误差吗?
3.文书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4.做笔迹鉴定个人可申请吗 二审庭审后还能要求鉴定笔迹吗
5.精神病司法鉴定15天内出鉴定文书吗?鉴定笔迹费用核算是怎样的
首页
|
律师介绍
|
专长领域
|
法律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陕西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77217222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