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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何种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0日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网友咨询:我是一起诈骗案件中的受害人,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责令其退赔诈骗所得款6500元给我。判决生效后,罪犯拒不退赔6500元给我,请问我能否根据这份刑事判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你是诈骗案件中的受害人,虽然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退赔诈骗所得款6500元给你,但这份刑事判决书不等同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你并不是该生效判决中的当事人,也就是说你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不能做申请执行人,因此你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但根据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规定,你可以向被告人住所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例如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执行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此为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此为非法处置法院控制的财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此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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