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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8年3月9日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三类: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即时强制执行,主要是前两类。

  (一)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又叫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是多数国家均采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手段。

  (二)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即时强制执行

  即时强制执行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即时强制执行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和对住宅、工作场所等现场进行的强制。

  实施即时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是须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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