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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规定是什么?证人证言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2日 Tags: 证人证言的规定是什么,证人证言怎么写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王继平律师,陕西刑事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证人证言的规定是什么?

一、证人证言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所以,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单位不能作证人。鉴于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间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更换;证人本人也不可以仅以个人意见作证或拒绝作证;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这种“证人不可替代”的特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二、拒绝作证权

根据法律规定允许了解案情的人拒不提供证言的权利。在中国封建法律中,有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大多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各国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①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的配偶、近亲属可能受到刑事追究、遭受财产损失或蒙受耻辱的。联邦德国、日本均规定,配偶、近亲属之间可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只规定,配偶间在婚姻期间的通信可拒绝公开。②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都有这方面的规定。③涉及职业秘密的。联邦德国规定的范围较广,除律师、医师、牧师等人外,还包括他们的业务辅助人员等,如果法官免除其拒绝作证义务时,则不得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职业秘密的规定,主要限于律师,美国部分州的法律扩及牧师、医师、记者等人。④涉及公务秘密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均有在一定条件下拒绝作证的规定。

有义务作证的人,经传唤应按时到庭并如实陈述,证人作证前或作证后要进行据实陈述的宗教性宣誓。庭审中询问证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官询问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交叉询问制,询问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并有一定程式。法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审判长有权传唤任何人到庭作证。被告人的配偶、近亲属、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等作证时可不进行宣誓,其陈述仅供参考。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凡是可能知悉本案应当判明的任何情况的人,都可以被传唤作为证人提供陈述”。但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不能正确理解和陈述对案件具有意义的情况的人,不得作为证人。法律无拒绝作证的规定。

作证义务

证人证言在中国古代诉讼中也早就被用作诉讼证据。《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说明诉讼中可由案发地的知情人作证。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也有询问证人的具体记载。

当出现了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都会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那么在调查的过程中也是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和材料,同时也会保存好各类的证人证言,如果证人在做出证词时有任何的伪造或者欺骗等行为时,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司法机关也是会对伪造证词人进行处罚。

证人证言怎么写

一、什么是证人证言

在当今的法制社会,案件审理制度的完善让证人证言越来越受人重视。但是到底要怎么才能写好证人证言呢首先要明白证人证言是什么。

1、 什么是证人

回答是,证人指的是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2、什么是证言

答案是,证言就是被证人所知道的有关于案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法院作出的相关反映。

二、为什么要写证人证言

因为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是由人组成的,各种诉讼案件的发生都以社会为背景被人们所感知,而案件发生的相关的当事人具有主观性,但是案件的审理需要客观性,真实的证人证言的采用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是人权的体现,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从古至今、从内到外都被法律所重视,证人证言也就随之发展成为了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三、怎么样写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的格式是什么

证人证言一般来说没有特别的格式,但是强调内容简洁明了,文字清晰易懂,内容客观真实。主要包括如下时间、地点、内容、人物以及人物介绍。至于人物介绍包括:姓名、性别、名族、身份证号等等。

2、证人证言相关规定是什么

a、证人向法院作证是有义务的。

义务的每个社会公民该做的和不能不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同时证人理应受到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理解与支持。当然,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首先要有正确表达自己意志意愿得能力,所阐述的证言要符合客观事实,其次,证人的智力、身体健康、等主观因素要与社会相适应,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能力。

b、证人证言具有性。

证人证言具有性表明证人向法院提供相光案件证言时要客观公正,证人证言要服务于案件,并对法院的询问作出如实的反映,如果证人提过的证言与案件和客观事实不符,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b、出示证人证言的程序

在案件审理期间,如果案件需要出示与案件有关的证人证言,则需要先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法院允许的条件下,在举证期限十日内提出来,当然,人民法院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理念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申请是予以准许的,同时会提前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在接到通知后,一般情况下应该当出庭作证,来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便于案件审理的进展。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导致证人没有办法亲自上庭作证,证人可以采取递交证人证言方便作证,前提的法院允许,内容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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