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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不知事故发生 不宜认定为逃逸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日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事发后陈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某保险公司以陈某构成逃逸为由不同意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2011年2月,陈某驾驶货车载货从澧县出发驶往安乡县大鲸港镇,陈某驾车行至安乡县安障乡福昌桥村2组路段时,由于未发现某网络公司正在施工、在横跨公路架空光缆及正放缆作业的肖某,致使所驾驶车辆顶部挂到横跨公路的架空光缆,光缆在拉动过程中将肖某绊倒,造成肖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驶离现场。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这次事故主要责任,某网络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肖某不负责任。肖某的伤情经鉴定分别构成1处6级、1处9级和3处10级伤残。另查明,陈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法院认为,逃逸即为故意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该案事发时陈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不能排除事故发生时陈某确不知晓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其主观上对撞倒肖某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不宜认定陈某存在肇事逃逸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先由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肖某主张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保险公司赔偿后仍不足以赔偿受害人肖某的全部损失,法院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由某网络公司和陈某各自承担保险赔偿后仍不足部分的20%和80%的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依法赔偿肖某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1万元,陈某赔偿肖某9万元,某网络公司赔偿肖某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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