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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对弱智儿不尽义务 生母状告变更抚养关系

发布时间:2018年8月6日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2012年9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调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亲生父亲李某因不履行对弱智儿子的监护义务而尚失了第一监护人资格,亲生母亲刘某取得了第一监护人资格,对亲生儿子进行直接的抚养监护。

  刘某与李某原本是夫妻,并于2001年生育了一个男孩。但该男孩患有21-三体综合症疾病,有弱智表现。现在虽然11岁了,但在学习、日常生活等方面与正常儿童相差甚远,这就要求父母应更加耐心、细致、周到的对其日常生活、教育学习等进步监护引导。

  几年前,刘某和李某因种种原因而劳燕分飞,离婚时确定患病儿子由李某抚养监护,随其生活,刘某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李某以工作性质特殊,常外出不能正常监护孩子为由,将患病儿子暂时放在刘某处,让刘某照顾五个月的时间。然而,这一“放”,李某就把对患病儿子的一切责任和义务都放弃掉了,再也不管患病儿子的生活,教育学习等情况,长期不闻不问。刘某曾多次找李某协商解决的办法,却始终未能形成统一意见。为此,刘某愤怒之下,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

  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患病儿子的利益出发对双方进行了反复的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取得了第一监护人资格,儿子随其生活,并由李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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