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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女子手提包只因请朋友喝酒时不够钱付帐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日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刚满十八周岁的许某林与邻村的梁某生合伙使用暴力,抢劫单身回家女子手提包双双被判处刑罚,两人为自己的行为悔不当初。

  2012年9月27日22时许,许某林、梁某生在北流市城区瓦窑头公园旁边的“未来酒吧”请朋友喝酒时,梁某生知道带的钱不够结帐,便邀许某林上街抢钱财付帐。二人一拍即合,由梁某生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乘许某林在北流街上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去到北流市沿江路后,发现被害人覃某燕肩上挂着一只手提包驾驶一辆电动车行驶在该路段,便决定在行人少的时候动手。被告人梁某生驾车跟踪至沿江北路一里覃某燕家附近时,超车将覃某燕的电动车逼停摔倒在地后,许某林上前将覃某燕推倒在地上,梁某生则上前捡起覃某燕摔倒后掉在地上的手提包,覃某燕便大喊抓贼。梁某生拿到包后想驾车逃跑,许某林也跳上摩托车,由于摩托车无法启动,覃某燕见状上前拉住摩托车的尾架不让逃跑,许某林坐在后座为了逃离便出手打伤覃某燕。此时,附近的听到喊声的群众赶过来,梁某生、许某林见状弃车往沿江路逃跑,群众紧追不舍,二人无奈只好跳进圭江河里,梁某生在跳到河里也将抢到的手提包丢弃在河里。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将圭江河里的许某林、梁某生抓获归案;经清点,包内有人民币1978.2元、手机一台,农业银行卡一张等物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覃某燕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近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某林、梁某生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许某林、梁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许某林、梁某生在实施抢劫的行为实施终了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林、梁某生在共同抢劫的犯罪中,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梁某生的亲属代梁某生预缴罚金,视为其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许某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梁某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办案法官提醒:晚归人群,特别是单身女性深夜回家,要尽量避开小路小巷,尽量不拿手提包,如确需拿手提包的,尽可能不要把手提包外露。如必经之路上人比较少,应四处观察。若发现被人尾随或身边有图谋不轨的人,应返回大路,请家人来接。如果不幸被抢劫,要随机应变,不要盲目反抗,尽可能记住凶手相貌,为侦查机关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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