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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9日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森劳·埃提安诈骗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穗中法刑二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Sanou Etienne(中文译名:森劳·埃提安)。因本案于2007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田,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翻译人彭郁。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Sanou Etienne犯诈骗罪,于200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Sanou Etienne及其指定辩护人王田、指定翻译人彭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24日,被告人Sanou Etienne在广州市中山一路杨箕地铁站以问路的方式结识被害人肖某某,被告人Sanou Etienne谎称:其是利比里亚前总统的侄子,因战乱来到中国,其委托一南非外交官将一亿零五十万美元带进中国,需向被害人肖某某借钱赎回美元。被害人肖某某同意借30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Sanou Etienne。同月25日15时许,被害人肖某某在“某天”咖啡酒廊将2500元人民币和650元港币交给被告人Sanou Etienne,17时许被告人Sanou Etienne取回一箱黑色纸片,向被害人肖某某及其丈夫张某某演示利用药水滴洗黑色纸显出美元的骗技洗出170美元,被告人Sanou Etienne提出再向被害人肖某某借款人民币19000元赎回另一箱洗钱药水,并承诺事后给被害人肖某某100000美元好处费。同月26日10时,被害人肖某某夫妇在“某天”咖啡酒廊将人民币19000元交给被告人Sanou Etienne,当天17时许,被告人Sanou Etienne与被害人肖某某夫妇带着药水和黑色纸片到赤岗宾馆1006房“洗钱”,洗出约800美元后被告人Sanou Etienne称药水凝固不能继续滴洗。同月27日,被告人SanouEtienne要求被害人肖某某夫妇继续提供45000美元用于购买药水,被害人肖某某怀疑被骗遂于28日报警,当天下午在“某天”咖啡酒廊,将被告人Sanou Etienne抓获。


  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Sanou Etienne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Sanou Etienne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其没有见过被害人的丈夫、没有收过被害人的钱、没有帮被害人“洗钱”、监控录像上的人不是其,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Sanou Etienne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害人的贪念也是促成被告人犯罪既遂的重要因素,被告人来自非洲,不熟悉中国法律,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下旬,被告人Sanou Etienne在广州市中山一路杨箕地铁站以问路的方式结识了被害人肖某某,并谎称其是利比里亚前总统的侄子,因战乱来到中国,其委托南非外交官将装有一亿零五十万美元的两个箱子带进中国,需向被害人肖某某借钱赎回箱子。被害人肖某某同意借30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Sanou Etienne。同月25日15时许,被害人肖某某在广州市中山一路51号拓业大厦首层“某天”咖啡酒廊将2500元人民币和650元港币交给被告人Sanou Etienne。随后,被告人Sanou Etienne外出取回一个装有黑色纸片的箱子,向被害人肖某某及其丈夫张某某演示利用药水滴洗箱子的黑色纸片显出真美元的伎俩,进一步骗得被害人肖某某及其丈夫的信任。被告人Sanou Etienne以药水不够为由要求被害人再借款给其赎回另一个装有药水的箱子,并承诺事后给肖某某100000美元好处费。同月26日10时许,被害人肖某某夫妇在“某天”咖啡酒廊将人民币19000元交给被告人Sanou Etienne。当天17时许,被告人Sanou Etienne与被害人肖某某夫妇带着药水和黑色纸片到广州市石榴岗路1号赤岗宾馆1006房,被告人Sanou Etienne 假装洗出部分美元后称药水凝固不能继续使用,需要再购买药水。同月27日,被告人Sanou Etienne要求被害人肖某某夫妇继续提供资金用于购买药水时,被害人怀疑被骗遂于同月28日报警,当天下午在“某天”咖啡酒廊,公安机关将被告人Sanou Etienne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或者宣读,并经庭审质证


  的下列证据证实:1、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出具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抓获情况;2、被告人Etienne Sanou护照和签证、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出入境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国籍和身份;3、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刑事技术所出具的穗公(刑)勘【2007】28、29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4、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穗公刑技化字【2007】第1103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作案工具黑色卡片与面值100美元纸币的元素成分面分布图和纤维形态均存在明显差异;5、作案工具黑纸片及黑色塑料袋、深蓝色箱子、黑色皮箱的照片,证实被告人森劳·埃提安用来诈骗的作案工具;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被告人Sanou Etienne所使用移动电话号码为13424076273的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Sanou Etienne于2007年6月24日至6月28日间曾多次与被害人肖惠兰所使用的小灵通号码为31520163通话;7、被害人肖惠兰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和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取款记录,证实肖惠兰2007年6月25、26日从以上存折取出5笔款共计人民币17700元交给了被告人Sanou Etienne;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路支行出具的存单开立申请书、帐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证实被告人Sanou Etienne于2007年6月26日存入人民币3000元,美元1100元;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东路支行出具的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证实冻结被告人Sanou Etienne招行帐户人民币2335.39元、美元1800.03元;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出具的汇价证明,证实2007年6月25日、26日100港币兑换97.505元人民币、97.514元人民币;11、赤岗宾馆监控录像,证实被害人肖惠兰、张二方与被告人Sanou Etienne到过赤岗宾馆,被告人Sanou Etienne拿着一黑色箱子;12、录音光盘及其翻译后中英文书面材料,证实被告人Sanou Etienne承认被害人交给其22000元购买洗钱药水,被告人Sanou Etienne的一行李箱放在被害人家,内有约1亿50万的黑纸,可以用药水洗成美金;13、被害人肖惠兰、张二方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笔录,证实其被被告人Sanou Etienne诈骗的经过,能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14、被告人Sanou Etienne的供述,证实其否认诈骗被害人的财物。以上证据经双方质证,证据确凿、充分,且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Sanou Etienne否认其诈骗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肖惠兰、张二方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使用手机号码的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肖惠兰在案发时间多次联系,录像资料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赤岗宾馆见面,被告人与被害人见面时谈论的录音记录证实被告人以用药水洗美元的方法骗得被害人肖惠兰人民币22000元,这也能与被害人肖惠兰、张二方的陈述相印证。因此,被告人Sanou Etienne否认诈骗被害人的辩解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Sanou Etienne以非法占有为目,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Sanou Etienne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Sanou Etienne否认其犯诈骗罪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Sanou Etienne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满后驱逐出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8日起至2008年6月2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冻结被告人Sanou Etienne的存款人民币2335.39元、美元1800.03元退赔给被害人肖惠兰 (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志军


审 判 员  平文林


代理审判员  李晓刚


二OO八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薇


书 记 员  陈 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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