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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牙签塞门锁趁人回家开锁时抢劫一歹徒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5年1月15日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有些人总想着不劳而获,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甚至伤天害理的行为。恭城瑶族自治县的三名歹徒结伙驾驶摩托车从本县窜到邻县的一家住房前,用牙签塞入门锁内,趁刚回家的姚某某开门之际,用砍刀将被害人姚某某、何某某砍伤,并抢走被害人的钱财。日前,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抢劫案的一未成年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俸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俸某某退赔被抢现金人民币13200元。

  2012年6月14日2时许,被告人俸某某伙同俸某、俸某国(另案处理)经商量后,携带三把砍刀、三个口罩、两根牙签,驾驶摩托车从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瑞光路姚某某住房前,由俸某国用牙签塞入门锁内,趁刚回家的姚某某开门之际,被告人俸某某伙同俸某国用砍刀将被害人姚某某、何某某砍伤,并抢走现金人民币13200元。之后,三人驾驶摩托车逃回恭城镇俸某的出租房分赃,被告人俸某某将分得的赃款挥霍一空。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姚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何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同年7月13日,被告人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俸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七周岁。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俸某某个性较强,因为厌倦学习,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在家务农,偶尔外出打工,由于父母的文化水平不高,对被告人的教育相对较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俸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俸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俸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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