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72172229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期间计算的特殊情况

发布时间:2015年7月8日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道的大道的 1: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从新计算审理期限。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对他们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如办案期限。除此之外的其它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如果由于鉴定时间较长导致在办案期限以内无法办完案件的,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6: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之日起,收到案件的机关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7: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8:延期审理的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于期间也作了如下规定: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1:有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陕西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7217222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