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男诱奸智障女 领徒刑四年余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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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男子两次采用哄骗等手段将智力障碍女孩奸淫,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2年5、6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将莫某某带到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乡牛角井村自己的果园里,采用其他手段将莫某某奸淫。
2012年7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从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乡牛角井村驾驶摩托车准备到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华乡买农药,在路上遇见莫某某,其以带莫某某到新华玩为由,将莫某某搭至富川瑶族自治县福利镇红岩村村民孔某某的茶树园里,采用其他手段将莫某某奸淫。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莫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害人莫某某生于1997年1月8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杨某某奸淫未成年妇女,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