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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号码牌要取寄存物 冲动之下双方都担责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6日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因为两双凉鞋是否取回,修鞋老板与顾客发生争执,双方遇事都不冷静而相互厮打受伤,结果双方都要担责,老板赔偿远远超过两双双凉鞋钱,顾客要为自己受伤部分买单。2013年2月22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原告邢铭的各项损失3155.13元,由被告张明礼赔偿2524.10元,原告自行负担631.0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2月19日7时许,原告邢铭(化名)来到来被告张明礼(化名)经营的鞋店,在没有取鞋号牌的情况下,就说在被告店里曾经寄存过两双凉鞋还未取回,被告则认为没有取鞋号牌就说明鞋已经取走了。因这两双凉鞋是否取走之事而发生争议,随后被告上前用拳头殴打原告脸部,之后双方发生厮打。后原告入住虎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诊断为:左眼外伤、头外伤、鼻外伤,花费医疗费2544.93元元。出院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赔偿,但都遭到被告拒绝。无耐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8867元。
  
  法院另查明,虎林市公安局对被告张明礼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对原告邢铭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在诉讼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住院病例和虎林市铁南社区证明,用以证实其住院的事实和在虎林市铁南社区居住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根本就没有实际住院;另外,还认为公安机关对双方均作出了处罚决定,因此,原告自己应承担经济损失的一半责任;原告要求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误工费应按照农村工资标准计算;因双方应具有同等过错,原告的住院费用、误工费用、伙食补助费被告同意承担一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在被告工作的修鞋店内是否寄存有原告两双鞋的事情发生争执,双方不能冷静地解决事情,被告先动手殴打原告,继而双方发生厮打,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该事实有公安机关治安卷宗中的相关材料在案佐证,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出现问题时不能冷静处理,与被告发生厮打,对其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适当的责任。被告称原告没有实际住院治疗,但对于原告提供的住院结算收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原告的医疗费应以该收据记载的2544.93元为准。原告系农村户口,虽其提供了虎林市铁南社区证明以证实其在虎林市铁南社区居住,但该证明中并未体现原告实际在此居住的具体时间,且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故原告的误工损失应当按照2010年全省分行业在岗职工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的标准为计算依据,即每日35.85元。原告要求给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544.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误工费430.20元,共计3155.13元。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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