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后潜逃十年 自首悔罪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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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蒙敢实施抢劫后潜逃,十年后投案自首,田东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蒙敢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经二审开庭审理,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田东法院的判决。
2001年7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蒙敢及同案人陈永、罗勇密(后二人已判刑)经事先商量,窜到田东县平马教委办往财政局宿舍的路上,使用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谭某的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爱立信788型手机电池一块、玉石一块),被害人谭某报警后,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附近的杂草丛中当场抓获罗勇密,并追回被抢的挎包等物品。经鉴定,该涉案手机电池价值为人民币90元、玉石价值为人民币400元;被害人谭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案发后,蒙敢负案在逃。2011年10月27日,蒙敢到田东县公安局投案。
田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敢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蒙敢系自首,属从犯,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了如上判决。被告人蒙敢认为判刑过重,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维持了田东县人民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