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72172229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动态

福建一主管捡到员工手机不还 还转走卡中10400元

发布时间:2017年4月8日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福建一主管捡到员工手机不还

主管在路上捡到一个袋子,一看袋中有手机有工作牌,这不正是厂里某员工的吗然而,这名主管不厚道,不是想着归还,却还转走员工手机支付宝里10400元。目前,该男子被漳州市芗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1月13日凌晨1时许,在漳州市区石亭镇某食品厂工作的颜女士,途经金峰路回家后,才发现放在电动车篮子里的一个红色袋子丢失了,里面有一部手机和厂子的工作牌、衣服等物。当时,颜女士没想到要先把手机卡挂失,结果被捡到的“坏人”钻了空子。

1月15日中午,颜女士去银行取钱时,才发现卡里的11400元存款不见了,连忙报警。民警调查后发现,这笔钱是被人通过颜女士的支付宝分多次转账出去的。当颜女士重新登录支付宝账号后,发现剩有余额1000元,这意味着她损失了10400元。

这是不是和颜女士手机丢失有关呢经过民警的进一步调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叶某,正是和颜女士同在一家食品厂工作的主管。1月16日17时许,民警赶赴石亭镇该食品厂将叶某抓获。叶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现已被芗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盗窃罪的认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叶某趁受害人不备拿走其手机,并通过支付宝转账一万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陕西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7217222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