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江西1月5日电因公司的资金缺乏,作为公司经理的被告人杨某以高额利率回报为诱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54.06万元。近日,经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5年至2009年6月间,被告人杨某以恒新实业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合作投资回报等理由为借口,承诺以月息2分至5分不等以及年息20%至40%不等的利息,向张某、胡某、曾某等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054.06万元,涉及人数50人,已经支付本金和利息314.577万元、公司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价值约40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江西恒新实业有限公司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鉴于该公司在案发前已被该县法院宣告破产,犯罪主体消灭,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系江西恒新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应对公司变相吸收存款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