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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保释的法律条件具体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7日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神刑初字第00452号

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辩护人贺春旺,男,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红霞,女,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3)第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芳、张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贺春旺、李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3日晚上l0时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回到家门前,让其妻子即被害人樊某开门,樊某不给开,其子杨某甲元开门后,杨某回到家中与被害人发生吵打,双方从家里一直厮打至门外。樊某称要跳楼,杨某认为樊某只是吓唬自己,随口说:“要跳你就跳”,后转身准备回家。此时,樊某骑在栏杆上,两只手抓着横向的粗栏杆,在调换方向时,由于双手未能抓住栏杆,不慎从五楼坠下。被告人杨某当即跑下楼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邻居的协助下将樊某送至神东职工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樊某系多发性损伤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本案被害人家属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人杨某给予民事赔偿,同时对其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买,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杨某乙、杨某丙、樊某甲、李某某、马某、常某某、白某某、刘某某、来某某、武某、乔某某、杨某丁、樊某乙的证言,活体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遗传关系鉴定书,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说明,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樊某急诊病历,谅解书,死亡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樊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在被害人即其妻子樊某骑上栏杆声称要跳楼时,虽然其主观上坚信被害人不会主动跳楼,但应当预见其有失手坠地危及生命的可能,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樊某失手坠楼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又认罪,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其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文支

代理审判员  乔 艳

代理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项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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