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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量刑数额标准,贪贿怎么定罪?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1日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导读:认为量刑标准过重者的理由,现实得让人难以接受;认为量刑标准过轻者的理由,又理想到难以执行。刑法修正案草案删去贪污贿赂犯罪中有关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数额,似乎是在回避“轻重之争”,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是无法回避的。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再次修改刑法。草案修改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等三种情况,删去贪污贿赂犯罪的五千元、五万元、十万元等具体数额定罪量刑标准。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常见的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的犯罪,也是公众极为关注的腐败行为。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是否公正、合理,事关我国法律的公信力,并将直接影响我国反腐工作的总体效果。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对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对于贪腐分子而言,未来的刑法是严苛了还是“宽松”了

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比较直观。以贪污罪为例,规定起刑点为五千元,贪污数额五千元至五万元为一档,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为一档,十万元以上的为一档,对应刑罚从一年直至死刑。这样的量刑标准是轻是重,目前司法界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

认为目前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标准过重者认为,现行标准是1997年修订的,十几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增加,五千元的起刑点与现实生活已不匹配。把量刑标准与居民收入甚至是通货膨胀挂钩,这种观点看似有理,但说出来还是“有损”司法威严,也难怪招来网民的一片骂声。认为有关标准过重者还认为,“严标准”与现实生活相脱节,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大量存在,相当数量的万元上下的贪污受贿案件未按犯罪处理,实际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认为现行量刑标准过轻者也自有其理由。比如有人认为,我国盗窃罪的构成起点数额为500元,官员贪污是盗窃国家公帑,其社会危害性更甚于小偷,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贪污罪的起刑点应与盗窃罪看齐,定为500元。

认为量刑标准过重者的理由比较“现实”,但现实得让公众难以接受。认为量刑标准过轻者的理由则过于理想,理想到难以执行。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贪污贿赂犯罪中有关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数额,似乎有着回避“轻重之争”的考量。刑法修正案可以回避有关争议,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争议是无法回避的,与贪污贿赂罪有关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都将有具体的定义。

两高未来司法解释的内容现在尚不可知,但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现实,还是可以略窥端倪。近年来,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刑罚判处存在较明显的轻刑化趋向,在已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占比过高。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此次修法明确提出,完善反腐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是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由此推断,未来两高司法解释对量刑数额的规定,可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有所调整,但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定罪量刑将趋于严格。

目前存在的贪污贿赂犯罪轻刑化问题,说明相关法律规定之弊在太粗而不是太细。未来有关司法解释必须在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做出更具体规定,有效制约法官的自由量刑权,这样才能促进量刑公正并巩固司法公正,才能对贪污贿赂犯罪形成有力打击。评论员 樊大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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