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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还能诉讼违约金吗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6日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昌刑初字第69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海龙,男,23岁(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4月26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龙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4月中旬某天17时许,被告人刘海龙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的摩拓尼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趁无人之机,将三件CNC刀套及一件节气门配件窃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204元。2007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海龙在销赃途中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满太、杨绪领等人的证言,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海龙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海龙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故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刘海龙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CNC刀套三件及节气门配件一件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双玉娥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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