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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罪名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相同的罪名可以数罪并罚吗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6日 Tags: 同一罪名是否实行数罪并罚,相同的罪名可以数罪并罚吗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王继平律师,陕西刑事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同一罪名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同一罪名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处罚方式,数罪并罚是指对犯罪分子触犯的数个罪名合并进行处罚的情形,所以是否实行数罪并罚,关键是否构成数罪。

如果犯罪分子只有一个犯罪罪名的,由于不构成数个罪名,是不适用数罪并罚的,例如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进行多次盗窃的,每次盗窃的金额都达到较大的,构成的都是盗窃罪,按数次盗窃的金额累计和盗窃行为情节进行处罚。

数罪并罚中的数罪怎样认定是非常关键的,依据《刑法》的规定,包括实施同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数罪。在宣判前发现有漏罪时,对漏罪和之前的犯罪合并,共同进行处罚。在宣判后服刑期间的,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的罪名时,对新的罪名进行审理,作出宣判后和已经宣判的罪名合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同一个罪名是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数罪是指有两个以上的罪名,只有犯罪分子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才能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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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罪名可以数罪并罚吗

相同的罪名可以数罪并罚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同的罪名一般是按同一种罪进行处罚的,数罪并罚是指两种以上不同的罪名合并处罚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的原则

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对数罪如何实行并罚。有以下几种原则:

1、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2、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或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并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具体来说:

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本身都有一定的期限,因此,在数刑的综合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是比较恰当。但是,如果总和刑期过高,决定执行的刑罚就可能过长,因而我国刑法对最高刑期加以限制,即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数罪中宣告几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二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为无期徒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因为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的刑罚。一个人的终身自由被剥夺后事实上已不可能再执行其他刑罚。同时,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也不允许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因为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两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对判有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罪中主刑不论执行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不妨碍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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