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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分
发布时间:
2014年5月18日
来源:
陕西刑事律师
http://www.sxxslvshi.com/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应当以盗窃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标准。盗窃犯罪构成要件齐备,是指秘密窃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盗窃公私财务的犯罪结果,也就是说行为人使财产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反之,如果行为人已实施盗窃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则为犯罪未遂。
因此,区分二者的标准非常明确,即财物是否脱离物主控制是区分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主要标志。盗窃既遂是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被盗窃财物时起算,或指盗窃分子将窃得的财物窃离原来的场所,使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使用人失去了对该项财物的控制,而置于犯罪分子的控制之下。至于犯罪分子是否已实际利用或支配这项财物,并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认定。
王某在某户窃得vcd一台,藏在离该户50米处一个草垛里,次日去取时,发现赃物已被他人取走。王某依然要以盗窃既遂论处。因为王某已完成秘密窃取该财物离开某户的全部作案过程,只不过在转移所盗之物时,发现vcd没有了,按照盗窃既遂认定,符合刑法的规定。又如,一天夜里,李某潜入刘某家,乘刘家人熟睡,窃走放在床头的一只皮箱(内有人民币10000元及衣物等),当李某手提皮箱走到门口时,刘某被惊醒,拉亮电灯,见门口有人,床头的皮箱不见,即呼“捉贼”。邻居王某等人闻讯追赶,李某由于皮箱较重且后面有人追赶等原因,便将皮箱丢入离失主房屋80米左右的河边草丛中。皮箱被追赶而来的王某发现后交还刘某。李某当夜逃回家中,后向公安机关自首。从本案看,李某夜间入室盗窃,在一般情况下,把财物盗离房间,就标志行为人控制了财物而构成盗窃既遂。然而,本案有其特殊性,李某窃得皮箱后尚未离开失主房间即被发现,尽管李某不顾失主呼喊“捉贼”而往外逃出80米,但其身后一直有人追赶。李某眼看非法占有这只皮箱已不可能,被迫将皮箱丢弃。该皮箱实际未脱离失主的控制,当然也谈不上为李某实际控制。因此,李某虽然窃取了这只皮箱,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对该皮箱实际控制,非法占有该皮箱的犯罪结果尚未发生。这种情况属于实施终了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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